• 王晓宁 律师
  • 执业年限:4年
    山东-聊城-高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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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问题

军人婚姻问题
王晓宁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质,军婚同样也是具有特殊性的,与普通的婚姻不同,军婚的离婚也是具有要求的。我国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何为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管辖法院

 

1.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管辖法院是军事法院。

2.一方是现役军人,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均由地方法院管辖,无需到军事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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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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